發布時間:2019-03-20 發布人: 來源:奉賢注冊公司網 分享到: |
為了加強對本市署理記帳事務的處理,強化署理記帳從業人員的工作道德建設,標準署理記帳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保證管帳核算的標準和管帳信息的真實、完好,根據《上海市署理記帳組織處理暫行辦法》(滬財會[2000]48號)的有關規則,特制定本標準。
二、適用規模
本標準適用于在本市展開署理記帳事務的從業人員。
本標準所稱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是指經同意的各類署理記帳組織(包含管帳事務所)中專職或兼職從事署理記帳事務的一切人員。
三、本要求
1.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管帳法令、法規和國家一致管帳制度的規則,依法展開署理記帳事務,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托付人合法權益。
2.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遵法、獨立、客觀、公平”的工作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帳”的工作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從事署理記帳事務應堅持應有的工作慎重,應當局有必定的專業常識和時間經歷,并獲得從事署理記帳事務的資質。
4.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展開署理記帳事務中知悉的托付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獲取利益。
四、具體標準
(一)核算質量
1.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與托付單位簽定的“署理記帳事務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好,在托付單位供給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則的時間內按約好保質保量地完結署理記帳事務。
2.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展開署理記帳事務,應當對托付單位供給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材料進行審核,并依照國家一致管帳制度的規則,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進行處理管帳核算。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對托付署理的管帳核算的標準性和管帳信息的真實性、完好性擔任。
(二)獨立執業
1.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從事署理記帳事務時,應當堅持應有的獨立性,在署理權限內,獨立行使署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合法的干涉。
2.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篤的品質,公平地展開署理事務,不得偏袒或姑息托付單位。
3.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對托付單位示意其作不妥的管帳處理或供給不實的管帳材料,以及托付單位其他不符合法令、法規規則的要求應當回絕,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三)材料處理
1.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對托付單位供給的原始憑證等管帳材料負有保管的職責,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則及時返還托付單位,并處理交接手續。對署理事務構成的管帳平坦、管帳帳冊、財務管帳報告等管帳材料應按約好的時間提交托付單位,并處理交接檢驗手續。
2.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其署理記帳事務過程中獲悉的托付單位信息,以及獲得或構成的管帳材料等,除法令、法規規則的外,未經托付單位書面授權,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供給和披露,不得用于與署理記帳事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四)專業水平
1.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令、法規,具有必定的財務管帳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管帳常識、技術和經歷,堅持工作慎重,不應私行處理超出署理職責規模的事項。
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認真解答托付單位提出的有關管帳處理準則和具體事務處理方面的問題。關于超出本身專業常識、技術或經歷的問題,應向經歷豐富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工作常識的人員咨詢。
3.署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管帳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則,不斷更新常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熟悉并掌握現行財務管帳及相關法令法規。
(五)事務承包
1.承辦署理記帳事務必須由署理記帳組織一致受理,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則的收費標準收取署理費用,并與托付單位簽定“署理記帳事務協議書”。署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包事務或私行收費。
2.承接署理記帳事務時,經辦人員必須向托付單位說明署理的規模、署理職責、雙方權利義務及收費標準等,不得以不正當的方法或手法招攬事務。
(六)執業紀律
1.署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署理記帳組織從事署理記帳事務,也不得在未經同意的組織中從事署理記帳事務。管帳師事務所從事署理記帳事務的,其署理記帳人員不得參加對同一托付單位供給經濟鑒證服務。
2.署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在托付單位或通過托付單位獲取署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五、違規職責
署理記帳從業人員在從事署理記帳事務過程中,如有違反本標準的行為,由主管財政機關依照《管帳法》及《上海市署理記帳組織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則依法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